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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惠之鲜超市)

来源:经开区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2-09-22 16:02 浏览次数:1

岳市监开处字〔2021〕98号

 

 

当事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惠之鲜超市(吴勇)

住址:湖南省华容县东山镇洪山头居委会四组029号

联系电话:13973014512

主体资格证明名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惠之鲜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0MA4QN2C05W

经营地址: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字门居民点0113栋

2021年5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惠之鲜超市的“豇豆”进行了抽样检查。于2021年6于28日出具了NO:JDYY20210144的检验报告,其检验项目:克百威标准指标超量,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该店于2021年5月28日购进“豇豆”8斤,进货价为4.5元每斤,销售价为4.98元每斤,截止案发日除去抽检的2斤其它已销售完毕,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并已食用完,货值金额32.05元。能够提供销售台账。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1年6月29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吴勇)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二:2021年6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7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事实,违法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违法所得为32.05元,以及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6月28日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No:JDYY20210144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克百威标准指标超量。证明了当事人所销售的“豇豆”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本局于2021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岳市监开告字[2021]9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许可证。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二百九十四条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村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谅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此案中积极配合调查,且对社会影响程度较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2.05元;

二、罚款30000元,合计罚没款30032.0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帐缴清上述罚款。收款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帐号:90210012010010005753,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当事人转帐缴纳罚款后,持转帐回执单和本处罚决定书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收据,本局财务室地址:岳阳市巴陵中路图书城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405室,电话:0730-8260383。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司法局申请复议,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抄送本局一份,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