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市监开处字〔2021〕8号
当事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家玛购物广场(林乐志)
住所: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木材巷东13幢1号
联系电话:17700200297
主体资格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家玛购物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0MA4P8U8N16
经营地址: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金悦洋商业公园3栋B2层
2020年8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芹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于2020年9月13日出具了No:JD20207178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毒死蜱含量为0.0725超过最大限量0.05不合格。2020年9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没有申请复检,2020年9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农副产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本案由高建军、马卿负责调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0年9月25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二:2020年9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9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对当事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农副产品,违法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违法所得为114.54元,以及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的事实。
证据三:2020年9月13日出具了No:JD20207178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毒死蜱含量为0.0725超过最大限量0.05不合格。证明了当事人所销售的芹菜农药残留超标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和证据提供人的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本局于2021年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岳市监开告字[202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所销售的芹菜经检验,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所销售的芹菜数量少,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小,且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本局调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 没收违法所得114.54元,
二、 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2114.5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一般缴款书,持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缴清上述罚款,(户名: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账号:1907060229200034092;)。本局财务室地址:岳阳市巴陵中路图书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四楼405室,电话:0730-8260383。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三份办案机构留存